5月3日上午,开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马利蒙交通肇事一案,在宣告判处马利蒙缓刑的同时,依法发出(2011)开少初字第1号“禁止令”:禁止马利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驾驶机动车辆的活动。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后全省发出的首张“禁止令”。
被告人马利蒙是90后,去年12月28日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与王某某相撞后驾车逃逸,造成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马利蒙应负全部责任。经调解,被告人马利蒙向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开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利蒙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开封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马利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马利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驾驶机动车辆的活动。
施行禁止令制度是对缓刑制度的一种完善措施,禁止犯罪分子从事容易诱发其再次违法犯罪的特定活动,是适应对其改造的需要,也是预防其再犯罪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