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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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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劝酒者该担何责?
虚实结合,再现“洛阳八大景”
市长“追星”可以,滥用公共资源不行
让干部下乡种地,这决策“沾地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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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5 月 6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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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劝酒者该担何责?
□杨涛
  5月1日起,“醉驾入刑”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我们知道,很多醉酒司机被抓后拿“被劝酒,不得已”当借口。那么,劝酒者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劝酒这事的确很纠结。其实,许多醉驾者刚上桌时还是比较克制的,但菜过五味后便经不住他人的劝,尤其面对领导、老板、生意上的伙伴或者多年老友时,免不了多喝两杯,最终导致醉酒驾车甚至酿成惨祸。因而,有网友提出 “强劝司机饮酒当处教唆罪”,主张追究劝酒者的刑事责任。

  的确,有一种情形,劝酒者涉嫌犯罪。那就是劝酒者不但劝他人饮酒,而且还劝他人酒后开车。如果他人因此醉驾甚至酿成交通事故,劝酒者主观上就有劝人醉酒驾驶的意图,具有教唆的故意,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有网友以日本的规定来说明劝酒者应当负刑事责任。且不说这是一个立法问题而不是司法问题,即便立法者要规定劝酒者的刑事责任,我们也应权衡其合理性:如果规定劝酒者都要负刑事责任,是不是过分地扩大了打击面、过分地迷信刑罚的预防功能呢?

  事实上,现有的法律实践中已包括了对劝酒者的责任追究——即便只劝他人喝酒而没有劝他人酒后驾车,一旦出了交通事故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2008年9月6日,一公司老总要求司机去KTV接他,又与司机在KTV内共饮,导致司机在驾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身亡。法院判定该公司老总和另外两个劝酒者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民法规定,劝酒者有附随义务,也就是劝酒者和饮酒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这种义务,劝酒者就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除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外,实际上还有一个介于两者之间的行政责任问题。

  虽然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劝酒者的行政责任,笔者倒觉得可以考虑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劝酒者应负行政责任。对那些明知他人驾车赴宴还强行劝酒,并且事后没有制止饮酒人驾车的劝酒者来说,虽然没有教唆的故意,但对于他人酒后驾车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过于自信,主观上具有过失。对此,可以处以相应的行政拘留或者罚款,以示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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