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绘图 仁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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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新修订)》、《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正式执行;继8日《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后,14日、19日,保监会又先后推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两份征求意见稿(下分别简称征求稿1、征求稿2)。据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投诉热点显示,2010年度金融消费投诉量增幅较大,而且件件都能看到保险的影子。
▲▲算清费用
征求稿2中,把“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列入销售活动中的严禁行为。
征求稿1要求,网销保险需就保险合同的全部条款和费率表,其中应当对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等事项予以重点提示。
据市消协工作人员介绍,部分金融工作人员在介绍产品过程中,不明示风险,不讲明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等要素,消费者一旦退保就要承担高额经济损失;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单方编制,消费者很难完全读懂,对一些不平等格式条款,消费者发现问题往往为时已晚。
家住孟津的梁治兴提起“现金价值”就上火。2007年7月,他购买了某公司的“年金保险(分红型)”,每年交2万元,连续交了3年后想退保,才发现合同书对最关键的“现金价值”竟含糊其辞。记者和他跑了半天,保险公司受理咨询的四五位工作人员给出的解释五花八门,金额相差3倍。最后其部门负责人这样答复:“这个最好去问精通此专业的律师。”
受访者都表示,除了一些保险业务人员隐瞒产品费用扣除外,保单条款中涉及费用部分简直就是“天书”,理赔或退保时常被解释成了“违约条款”。
“我是被保险公司的‘初始费用’和‘保单保管费’‘绑架’了。”71岁魏建说,2008年,他购买了2万元“3年期”万能险,2010年底,保险公司给出收益是1600多元,可今年4月到期结算时,却仅有890元!保险公司的说法是,要扣除5%初始费和每月10元保管费。
提示:初始费用是缴纳保费后首先被扣除的费用,各保险公司收取比例不同,有的是按每个保单周年递减比例收取,有的是一次性收取,还有风险保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风险保险费、退保费用等,签订合同前,最好能仔细了解这些费用。投保车险等财险时,留意别被搭售其他险种或费用。
▲▲看清期限
征求稿1要求,网销保险需由投保人确认包括了解并接受犹豫期等重要事项。
据市消协工作人员介绍,按照规定,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设有犹豫期,投保人在这期间 (一般为10天),都可无条件全额退保。这正是为了让消费者有一个充分考虑保险品种期限、费率与自身承受力是否相当的时间。
4月6日,涧西区的乔先生在某银行“被保险”了“红双喜两全险”,回家才发现该投保范围中明文规定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69周岁以下,而他生于1941年。多方奔走,4月13日办妥了退保手续。“虽然损失了10元工本费,但避免了大麻烦。”乔先生谈及这事仍心有余悸。
在选择保险时,还有一些关于期限弄清:如保险合同对投保人年龄大多没有限制,但对被保险人年龄有明确规定。
前述读者梁治兴投保的分红型保险,被保险人年龄就限定为出生30日以上60周岁以下,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日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也就是说今年57年的梁先生作为投保人,缴足3年保费后,其24岁的女儿作为被保险人,55年保险期内,可以领取50年(至74岁)的关爱年金(2万元×3×1%),51年满75岁时合同终止,得到满期保险金(2万元×3)。
西工区段女士2009年10月购买了一份大病理赔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之日1年后生效,但是2010年9月25日,也就是保险生效前6天,她被诊断出来重大疾病。“想着保费已经缴了,应该发生合同关系。可保险公司说,处在保险空白期,拒赔。”
提示:从投保人缴纳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没有明确法律条文对保险责任进行规范,因此,被称为“保险空白期”,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保险合同中的期限还有保险期间、保险观察期、合同送达期、宽限期和复效期等。
▲▲分清保障与收益
征求稿1要求,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风险及其经营、销售主体等重要事项;不得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
征求稿2中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代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签订投保协议或者保险合同。
投诉读者中,90%表示是受了保险高收益的误导。
“零存整取型,3年:每年1万,连交3年,每年固定利息5%(500元)。”这是暗访中一家银行大堂经理塞给记者的“存定期送大礼”宣传单内容。
采访中,记者也看到,有些保险业务员并不是从投保人自身的保险需求出发做保险规划,纯粹是为了多拉保费,一味强调未来可观的投资收益,刻意规避了其收益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因素。
30多岁的贾少锋,先后办理了3份合计17000元的某保险公司的保险,要求理赔时,却被告知不符合入保条件。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说,消费者权益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销售终端产品时,如果存在误导消费的行为,就属于欺诈,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权。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95%以上保险公司采取的是先扣保费,再给保险合同方式;99%的保单是保险业务人员代投保人填写的,投保人只签名。这就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伟大的事业需要高尚的人来做。保险其实是一项很好的、需要一支稳定的高素质团队来长期经营的事业。”市保险协会工作人员表示,银行是目前保险业最大的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员按规定退出银行,那么银行的保险销售人员,就更应该遵从职业道德,秉承诚信原则,对消费者负责。
提示:作为消费者,要理性看待保险,淡化收益看重保障,辨清一般寿险、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所提供的保障差别,认真审视自身面对的风险,明明白白缴费,清清楚楚投保,达到我们自己的风险管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