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郑州晚报》
5月8日,记者获悉,省政府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系列细化规定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设定标准,一旦出现事故将按规定先行问责。
根据规定,今后,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本数,下同)事故的,将立即停产(停工)整顿。省属煤炭企业所属矿井由省政府组织验收,其他煤矿由省辖市政府组织验收。
《意见》还规定,年生产能力15万吨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9人较大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由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关闭,该矿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煤矿即使没有发生事故,但存在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组织生产,被责令停产停工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督促整改等12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行为时,同样将对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先行免职,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