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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版:中州·速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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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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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5 月 14 日 星期    【打印】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省人社厅回应:当然,我省已施行多年
  □据 《河南商报》

  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5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的公众意见。

  《规定》草案中指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此条消息立即引发群众热议。

  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此项政策我省已施行多年。

  新规:养老保险余额可继承

  《规定》草案中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不愿继续参保的,也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另外,为了规范管理,《规定》草案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部继承。而在此前,参保人死亡,继承人只能继承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利息等资金,但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含政府代其缴纳的养老金)的资金或余额,则不能继承。

  《规定》草案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回应:多项措施我省早已施行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问题,在2006年,我省出台的《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中,就已经存在相关规定。

  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我省去年也已经颁布施行的《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了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原则。

  《规定》草案中,“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部继承”这一条款是群众最关心的。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项措施,我省早就施行了。1993年养老保险政策在我省全面铺开后,我省的养老保险参保人如在养老保险缴纳期内死亡,已缴纳的金额就可继承了。

  声音:新规本身象征着进步

  在国内某知名论坛,有网友说:“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从原来的归国家所有,到现在的自己说了算,这种物归原主的举措虽算不上惠民,但终究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

  郑州市民宋女士说:“关于养老保险的待遇,各行业、各阶层差别很大,本身就不公平,现在法律规定养老保险的余额可以继承了,是不是也意味着某些‘不公平’也可以继承了呢?”

  网友“leining”说:“解决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真正实现公平,破除养老双轨制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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