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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缓刑期内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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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5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市首发“禁止令”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缓刑期内禁驾
□记者 邓超 通讯员 邢利红
  昨日11时许,宜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判决,在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的同时,禁止该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驾驶机动车辆的活动。据了解,这是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市法院发出的首张“禁止令”。

  驾车逆行,酿成交通惨剧

  今年2月3日17时许,在省道南车线宜阳县赵保乡段,发生了一起惨剧:陈某无证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在由东向西行驶时,因偏左逆行,与相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迎面撞上,造成刘某身受重伤。2月24日,刘某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宜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达成协议,被害人家属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事发前几天刚过了17岁生日。据该案审理法官介绍,在案件审理期间,陈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余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

  在本月初的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声泪俱下地供述了犯罪事实,还对被害人家属深深鞠躬表示道歉和忏悔。

  惩治犯罪,法院禁止被告人缓刑期内驾驶机动车

  法官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犯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与此同时,法官考虑到陈某系未成年人,确有悔罪表现,且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应予从轻处罚,且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但是,为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矫正,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驾驶机动车辆的活动。

  根据本月初新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等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同时判决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驾驶机动车辆的活动。如果陈某违反这一“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什么叫“禁止令”?

  本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作了修改,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判处管制或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通俗地说,就是法院在判管制、缓刑时,可以附带一张“禁止令”,禁止管制犯、缓刑犯做特定的事情。

  同时,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也作了修改,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禁止令”非新刑罚、新刑种

  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介绍,“禁止令”并不是一种新的刑罚,也不是新刑种,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具体监管措施的革新。

  “禁止令”的主要目的在于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教育、改造、挽救失足犯罪人员,避免交叉感染,实现早日回归正道,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

  ■相关链接

  各地五花八门的“禁止令”

  

  杭州萧山傅女士因犯赌博罪,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法院禁止其在1年内开设棋牌室。

  浙江余姚有个会计私吞挪用单位资金,被判缓刑并且考验期内不能从事财务相关工作。

  江苏徐州一酒后犯寻衅滋事罪的缓刑犯人,被判2年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喝酒。

  上海判决一未成年小偷,缓刑考验期内不得跟同案犯交往,也不得在外过夜。

  我省焦作市修武县梅某逾期未还信用卡费用,被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犯信用卡诈骗罪,在两年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申领、使用信用卡(贷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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