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打击我省各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鼓励和奖励举报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防止重特大煤矿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实行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和内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存在下列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六证”不全的非法煤矿擅自进行生产的,“六证”不全即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二)煤矿非法生产的,即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
(三)煤矿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边基建、边生产的,在技改区域内边技改、边生产的。
二、举报办法
举报人可通过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号码:0371-69392220;传真:0371-69392220;手机:15890191176。
举报人要提供真实姓名、通讯联络方式。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举报查处
对被举报并经确认的非法违法煤矿,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从快、从重处理。
四、举报奖励
对举报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将给予第一举报者一次性5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奖励,并依法免交个人所得税。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举报,从事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奖励范围。
五、举报人的保护
受理举报的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者相关信息的,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时限至2011年12月底。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