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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因公醉驾”免刑 交警承认办案“犯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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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5 月 30 日 星期    【打印】  
官员“因公醉驾”免刑 交警承认办案“犯晕”
四川丹棱当事副局长已被提起公诉
  ▲这是丹棱交警5月3日查获宿仁训(右一)的现场图像(视频截图), 其呼出气体酒精浓度达88mg/100ml,血检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浓度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醉酒标准80mg/100ml。 (据新华网)
  □据 新华社  

  近日,“因公醉驾”成为网络热词,起因是网传四川省丹棱县交警查处酒驾时,发现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酒后驾驶公车,酒精检测已达“醉驾”标准,但交警部门认为情节轻微且“因公喝酒”,仅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作为“醉驾入刑”后首例公务人员“醉驾”的典型案例,这一事件被网络大量转载,网民对“因公醉驾”或调侃,或批评。

  25日,记者赶赴丹棱县进行调查,丹棱县交警大队大队长骆俊杰承认当时由于对“醉驾入刑”理解有误,错误地仅对宿仁训作行政处罚处理,“我们现在已经改正了错误”,当事官员宿仁训已被正式提起公诉。

  【核心网事】

  副局长“因公醉驾”免刑

  遭网上批评

  5月24日起,网络上连续出现了“四川一副局长酒驾被查,定性为因公喝酒暂未‘入刑’”、“副局长‘因公酒驾’公检法多次碰头会罚款了事”等帖子,并被大量转载,一时成为网民关注的热点。

  据网帖称,5月3日晚7点,丹棱县城区九龙广场,多名交警在此设卡,检查过往车辆的司机是否酒后驾车。此时,一辆小车从县城区南门驶来,司机系一名中年男子。

  交警将车拦下后,即对司机进行了现场吹气酒精检测,男子呼出气体酒精浓度达88mg/100ml。警方还依法提取了这名男子的血液,血检结果显示男子体内酒精浓度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醉酒标准80mg/100ml。

  经警方确认,这名司机名叫宿仁训,身份为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所驾驶车辆为单位公车……网帖转述有关媒体的报道说:“按性质划分,宿仁训等人均属情节轻微,宿仁训还是因公喝酒。于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暂按‘酒驾’开出了罚单,宿仁训被处以罚款1900元、暂扣驾照6个月。”

  因宿仁训水务局副局长的公职人员身份特殊,而刚刚开始的“醉驾入刑”也备受关注,这则“因公醉驾”的消息迅速引起了网络的强烈反响。

  有网友质疑:如果酒驾可以“因公”不入刑,那么公务人员其他的犯罪活动都可以戴上“因公”的帽子而免予刑事处罚吗?

  天涯网友“周丕东”说:近日公安部已经表示,对于经过核实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媒体都报道了,难道这个县的交警们没有学习吗?

  【记者调查】

  交警承认办案“错误”

  醉驾官员已经被提起公诉

  5月25日下午,记者来到丹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骆俊杰向记者证实,网帖所说的宿仁训醉驾以及当时被处以行政处罚等基本情况是属实的。

  但骆俊杰强调,上级公安机关已经于5月24日依法撤销了对宿仁训的行政处罚。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宿仁训醉驾案已于5月25日侦查终结,当日将宿仁训依法移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按刑事犯罪提起公诉。

  那么,为何当时丹棱县交警部门只作出行政处罚而没有及时提起刑事起诉呢?骆俊杰称,这是因为办案民警对刑法中“情节轻微”的理解有误。

  骆俊杰说,按照刑法修正案的规定,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而在刑法第十三条中有个“尾巴”:“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当晚宿仁训开车不到500米,遂被认为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骆俊杰承认办案民警在衡量案情上的确存在错误,但并非办“人情案”,在3日当晚执法时有电视台摄像并向社会播出,过程公开透明。因宿仁训系驾驶公车,又是公务人员,其案底专门抄送了纪委及其单位。

  骆俊杰解释说:我们从未有“因公喝酒”的说法,只是因为宿仁训的副局长身份和衡量案情上的偏差,在事实上导致了被公众广泛质疑的“因公喝酒”免处刑罚的结果。

  骆俊杰表示,交警部门目前认识到应根据“遏制酒驾”的立法思想,以新增的“醉驾入刑”作为衡量标准严格执法,已经改正了之前的错误。

  ■延伸阅读

  一碗“酒”务必端平

  丹棱副局长“因公醉驾”事件,因丹棱交警承认并改正错误而告一段落。网民高度关注此事,说明“酒驾入刑”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认可和维护,但在“酒驾入刑”的实施过程中,一碗“酒”务必端平成为公众最大的期待。

  有网民说,5月13日,东莞首宗醉驾案开审。该案的主审法官毕玲庭后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已经收到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

  对什么叫“情节轻微”?有网友担心,这一个口子或许会成为富贵权势者的逃生通道,一旦被查到酒驾,利用权势关系做成“情节轻微”,以此逃避法律的打击。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是最先提出设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界人士之一。对于“等待司法解释出台后再追刑责”的说法,他表示异议:“如果不依现行法律执法,怎么体现有法必依的法律原则。现行法律对醉驾作出了明确规定,就应按照现行法律执行。即使出台司法解释,也不能超出法律设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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