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郑州晚报》
5月27日,记者从郑州市物价局召开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现场会上了解到,5月18日,我省发改委下发了《河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与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规定相比,我省制定的实施细则有以下五个亮点。
二手房也要明码标价
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据介绍,这一条对于适用区域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就连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也要参照本细则执行。
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10天内公开全部房源
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据介绍,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应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标示醒目“无遮挡”
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无遮挡,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电话12358。
可不要小瞧了“无遮挡”这几个字,这是因为省发改委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有些开发商有意或者无意地遮挡标示。
商品房经营者“三个应当”
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应当设立企业物价员,应当依法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据介绍,这也是商品房经营者的“三个应当”。
处罚依据多了《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细则执行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规定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实施行政处罚。据介绍,我省在依据的法规方面,又增加了《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