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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获的走私用渔船。(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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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全国的“1209”特大“红油”走私案日前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披露,在这起案件中,谭显明、谭伟军等被告人涉嫌组织22艘渔船走私“红油”共计16.9万吨,偷逃应缴税额高达3.3亿元。
然而,更引人注目的是,在猖獗的走私行动背后,是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和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权钱交易的利益链条。目前,深圳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原处长黄焕光等多名处科级缉私民警已受到法律惩处。
1 “明确分工”形成完整走私链条
据检方指控,谭伟军组织他人分别购买或者租用22艘粤港澳流动渔船,向香港公司所属的油趸购买“红油”,偷运至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霞涌海域的非设关地卸驳给谭伟军走私犯罪集团所属的无牌铁壳船,然后由谭伟军向船长及其他组织人员支付每吨120元~160元不等的运费。
据查,从2009年7月至2010年1月,该走私集团共计偷运红油16.9万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3亿元。另外,谭显明还伙同他人向王某订购并销售走私红油1.1万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000万元。
与一般的红油走私不同,集团内部分工明确,形成了完整的走私链条:从“看水”、“看磅”到脱色加工、销售都有专人负责。
检方指控,被告人谭玉波受谭伟军指使,组织和指挥其他被告人“看水”,即驾驶车辆在惠州的澳头、霞涌等驳油岸边观察执法部门的执法车辆情况。这些人个个都装备了对讲机和摩托车,一旦发现有执法部门车辆查缉便使用电台、对讲机或电话告知谭伟军等走私集团成员停止运输、过驳“红油”。被告人谭庆涛则负责为偷运的“红油”称重时“看磅”,即在“红油”从驳船过驳到运输车辆期间监督“红油”过驳的过程,防止短少。
检方指控,谭伟军、谭显明组织领导该走私犯罪集团实施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犯有行贿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应当数罪并罚。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2 海关工作人员每月从走私贩处领“20万工资”
检察机关指控,为了保证“红油”走私的通畅,谭伟军、谭显明兄弟先后花了686万元人民币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
被谭氏兄弟的“糖衣炮弹”“拿下”的官员有一长串名单:深圳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处长、深圳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副处级调研员、惠州港缉私分局查私科副主任科员等,共计10人。
这些海关工作人员成了这个“红油走私帝国”的“内鬼”和保护伞,利用手中的职权给走私团伙通风报信,“保驾护航”。
如惠州港缉私分局查私科副主任科员李惠龙,在清楚掌握了该走私集团走私“红油”的情况下,却放任、纵容走私犯罪;此后,惠州港缉私分局副局长杨国虎在获悉海关针对谭伟军走私“红油”的打击专案行动后,则让李惠龙把行动的情报泄露给谭伟军。以此,谭氏兄弟对海上缉私行动了如指掌。
对这些身处缉私要职、和自己走私密切关联的海关人员,谭氏兄弟则将行贿金额按照官职和位置重要程度进行分配,最少的4万元,而当时负责指挥调度深圳、惠州海域海上缉私行动的原深圳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处长黄焕光因为“位置显要”受贿达到最多的300万元。
据检方指控,黄焕光从2008年5月开始,每月从谭氏兄弟处领取走私“红油”所赚取的好处费为10万元。每次领“工资”时还附带一瓶价值2万多元的高档洋酒“路易十三”,到案发时共计收受19瓶。
2008年8月,当谭伟军走私被深圳海关海上缉私处查处时,谭伟军、谭显明怀疑这是黄焕光“不满意”,觉得好处费少了,于是把每月发给黄焕光的“工资”提高到20万元,并一直持续到2010年1月31日谭氏兄弟被海关抓获为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一审判决,认定黄焕光构成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3 海关表示将严厉打击内外勾结 筑起防腐“安全网”
“为什么会发生如此严重的走私腐败案件?为什么个别干部受海关教育培养多年,最终却和走私分子沆瀣一气,沦为腐败分子?”这是案件发生后深圳海关开展专项教育整治行动中重点反思的问题。
为了防范海关执法和廉政风险,2010年5月,海关总署专门制订了《海关大监管体系建设方案(试行)》和《〈海关大监管体系建设方案(试行)〉任务分解》的通知,强调同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和大监管体系建设,做到推进改革与防控风险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评估,真正实现反腐倡廉建设与海关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深度融合。
深圳海关表示,将按照层级管理要求,逐级建立包含员工信访举报和核处情况的廉政档案,力图使员工能够“以案为鉴”汲取教训,加强预防渎职侵权及职务犯罪教育,构建预防渎职侵权“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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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了红油染色剂的免税柴油,俗称“红油”,是香港专供粤港澳流动渔船作燃油使用的,不能用于国际贸易。因与内地同类柴油每吨有数百元乃至近千元的差价,历来是走私的“重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