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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6 月 2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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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西工区李先生问: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今年1月公布了。该条例较以前的拆迁条例主要有哪些不同?

  律师答复:一是责任主体方面的变化。过去主要是企业作为拆迁主体,现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主体来组织实施。二是确立了征收的唯一条件为公共利益需要,商业利益目的被排除在外。需要说明的是,纳入城乡规划的城中村改建属于公共利益需要范畴。三是取消了拆迁行政裁决代之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就使征收和补偿更加民主、科学、程序公正。四是废除了行政强制拆迁代之以由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是房屋征收应符合城乡规划。这一点在城乡规划法中也有体现。六是更加注重民意和关注民生。七是房屋补偿不低于市场价格。八是设立了征收决定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九是确立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强调了征收补偿费用必须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洛阳某建筑劳务公司问:我公司自某建筑公司处承包某栋商住楼部分工程,合同约定了保证金、保修金等,请您谈一下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

  律师答复:在建筑工程这一块,常出现这样三个概念:一是履约保证金,即为保证完成工程而设的一种履约保证金。一般按形象进度返还,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完毕。二是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在履约前交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一般是保证施工验收前出现的质量问题。三是质量保修金,指用于保证工程施工交付后按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前两种一般不具有担保法意义性质,除非合同有特殊约定。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由洛阳日报报业集团地产事业部顾问、河南大进律师所许现伟主持解析,仅供参考,您可拨打律师热线咨询,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xxw7044@163.com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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