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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6 月 3 日 星期    【打印】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出台
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
  新华社北京6月2日电 (记者 赵超) 记者2日从国家公务员局获悉,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制定并印发的《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录用。

  新录用公务员自报到之日起,试用期为一年。根据这项管理办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其中,不合格等次包括四种情形: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对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将取消录用。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七种情形,包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办法同时对新录用公务员作出纪律约束的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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