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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零盗窃”有罪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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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6 月 10 日 星期    【打印】  
“入户零盗窃”有罪判拘役
  新华社北京6月9日电 (记者 李京华)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日前连续宣判两例“入户零盗窃”案件,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1000元。这是北京首次对入户盗窃未遂者给予刑事处罚。

  据朝阳区法院介绍,今年5月2日13时许,41岁的丰某在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315楼地下室,见有一户房门虚掩,便进入该房间实施盗窃,被当场抓获。5月12日12时30分许,29岁的王某进入朝阳区将台乡大陈各庄130号院一出租房,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丰某、王某二人入户盗窃时因被他人发现而未得逞。朝阳法院经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两被告人拘役两个月,罚金1000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刑。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处罚条款修改为:“……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直接将“入户盗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情形定罪处罚,无论是否偷到财物,均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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