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所销售的商品应随货附带“酒类流通随附单”,以证明商品是从正规渠道流通进市场的。同时,“随附单”上还要加盖经销商的公章,否则无效。
“随附单”是酒类批发企业(含酒类生产企业)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必须填写的表明该批酒类商品来源、去向、品名、数量等内容的单据,可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是酒类商品的“身份证”。“随附单”标示了酒类流通的全过程,有利于防止假冒伪劣酒类流入市场。
酒类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有权向售货方索看所购酒类商品相对应的“随附单”,对没有“随附单”或货单不符的应拒绝购买,并可向洛阳市商务局进行举报,举报电话为1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