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21日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主要调整了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资格,增加了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内容,对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进行了规范。其中最为外界关注的是基金销售机构准入资格的调整,因为这意味着独立基金销售公司的牌照发放渐行渐近,而一直以来,第三方销售机构被视为有望改变目前基金业生态格局的“鲇鱼”。
银行地位短期难撼
根据《办法》,专业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调整为:将组织形式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形式;将出资人放宽至具有基金、证券或其他金融相关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出资人;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
《办法》将推进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专业销售机构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关于注册资金的准入条件由500万元调整为老《办法》的2000万元。
与此同时,《办法》规定,申请基金销售机构的商业银行包括在华外资银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符合有关审慎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与国内银行在互助基金分销上享受同等权利。此外,《办法》也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体系逐步形成竞争,搞好基金销售服务。
为发展预留空间
此次《办法》增加了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内容。
《办法》提出,鼓励销售机构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同时规定了增值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收取的方式,并明确了投资人自主选择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同时为基金销售机构的未来发展预留了空间:首先,允许有资格的机构进行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销售;其次,为FOF管理进行了铺垫,《办法》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以基金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等活动的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