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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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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6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低保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再提高
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标准分别上调15元、12元,农村五保供养年人均补助标准上调120元;从今年1月起执行,8月中旬完成上半年补发
  □记者 连漪 通讯员 邓卫国 张萌

  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又一次提高了!昨日召开的全市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提标工作和敬老院建设表彰会上传来了这个好消息。

  1  城镇低保月补助整体提高15元

  会议下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人均月收入低于240元提高至人均月收入低于270元,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人均月收入低于210元提高至人均月收入低于240元。受保障对象的人均月补助水平整体提高15元,平均达到不低于160元的标准。

  2  农村低保月补助整体提高12元

  《通知》要求,城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440元提高至1620元,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至1320元,全市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增加12元,达到人均月补助水平不低于72元,按照我市农村低保分类施保的原则,即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0元、60元和80元,分别提高至52元、72元和92元。

  3  农村五保供养年补助标准提高120元

  根据《通知》要求,城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不低于3120元,县(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400元提高到不低于2520元,各县(市)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不低于1320元。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称,这一标准只是我市的一个最低指导标准,各县(市)区参照执行,只能高于此标准不得低于该标准要求。

  4  8月中旬前发放到位

  由于新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计算,会议要求,补发工作要尽快展开,确保8月中旬前完成上半年提高保障标准(补助水平)的资金补发工作。7月开始统一按新标准施保。

  符合低保保障标准的市民可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养关系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到所在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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