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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管部门 应对职业病诊断中 有争议资料作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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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6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卫生监管部门 应对职业病诊断中 有争议资料作出判定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记者 胡浩) 根据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在特定情况下,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的部门应对职业病诊断中有争议资料作出判定。

  修正案草案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等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调查,由该部门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此次审议的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为保证职业病诊断工作顺利开展,草案对职业病诊断中提出的劳动仲裁规定了特殊的程序要求: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决。

  草案还规定,仲裁过程中,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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