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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机器“咬伤”手,他向雇主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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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6 月 30 日 星期    【打印】  
自带机器“咬伤”手,他向雇主求赔偿
法院: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绘图 李玉明
  □记者 张贵坊 通讯员 马旭升 常青意

  田少明为雇主加工菌类袋料时,不慎被粉碎机轧伤了手,于是要求雇主赔偿。这时候双方争议的焦点出现了:粉碎机是田少明带来的,雇主认为自己并没有参与加工过程,不存在过错。

  田少明能如愿获得赔偿吗?

  加工袋料受伤,他要求赔偿

  田少明家住嵩县深山区,那里的菌类种植发展得十分红火。两年前,田少明从中看到商机,就购置了一台木材粉碎机,开始走乡串户为种植户加工菌类袋料,收入挺不错。

  2011年3月中旬,田少明应邻村王亮之约,带着粉碎机到约定场地为王家粉碎木材、加工袋料。当时,他们约定一共加工2万袋,每袋的加工费为0.15元,全部加工完一并付钱。可谁也没想到,开始加工的第一天,田少明就在操作粉碎机时发生意外,不慎将自己的手指轧伤。他不得不住院治疗一个月,一共花去医疗费近两万元。经过鉴定,田少明为八级伤残。

  受伤后的田少明觉得,自己是为王亮加工木材而受伤的,应该得到王亮的赔偿。而对于田少明的赔偿要求,王亮不同意,他觉得自己并没有参与到田少明的加工工作中去,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凭什么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两方争执不下,于是田少明在2011年5月底,一纸诉状将王亮告上法庭,要求王亮支付自己受伤以来的各项损失共8万元。

  法院进行认定,雇主不担责

  嵩县人民法院调查审理后认为,田少明自带机器设备,按照王亮的要求加工袋料,完工后由王亮按约定支付报酬,二人之间就形成了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为国家尚无对木材粉碎机等简单农机行业要求有操作资质准入制度,故王亮选择有两年粉碎机操作经验的田少明为其加工袋料,不存在选任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经法院释明法律,原被告两人达成调解协议。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承揽合同履行中风险如何界定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最为普遍的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定做人。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承揽合同有加工、定做、修理合同,如汽车送修理厂维修、使用收割机流动为农民收割小麦等等。

  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风险由承揽人承担,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定做人的这种过失主要是指对承揽人的资格审查、工作程序干预或制作禁忌、高危物品等情形的过失。但如果双方均无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合理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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