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6月30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根据这一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法规,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一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但是,应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经审核应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此外,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其近亲属可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申请后,应当按照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不同方式的处理。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依法应当由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