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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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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死缓”需要法律解释
留言变“煽动性言论”凸现政府失信
城管执法挺凶猛 市民围观须谨慎
掷地有声
“丢人丢到国外”只因在国内不以违法为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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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7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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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死缓”需要法律解释
□朱永华
  【新闻背景】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2年执行。两份不同的判决书,顿时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7月3日中国网)

  虽然根据“少杀慎杀”的原则,法院一般不主张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于罪大恶极、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不仅是对罪犯本人所犯罪行的严厉惩处,同时也是对同类犯罪分子的极大震慑,更能彰显法律的至高尊严。

  从具体案情来看,昭通市中院的量刑是准确无误的,即使罪犯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但与其所犯的罪行相比,显然难以宽恕其犯下的“死罪”。已被执行死刑的药家鑫,当初犯案后也有自首情节,但因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危害极大,最终也没有为自己换来一张“免死牌”。

  显然,云南省高院为李昌奎“颁发”的缓刑“免死牌”,缺乏让人信服的法律依据。既然认为昭通市中院对李昌奎案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那么对罪犯判处死刑就不存在什么“量刑失重”。在走投无路之下的投案自首,即便可以成为减轻刑罚的条件,也不至于免除死罪;而认罪、悔罪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存在主观因素的判断,没有可供明确界定的依据,弹性空间特别大。至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则更是牵强:区区不足3万元的赔偿,还是在几方协调被迫无奈的情况下给出的,如何能称得上“积极”?即便是“积极赔偿”,3万元又何以弥补受害家庭的“损失”?

  就李昌奎的犯罪事实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来看,昭通市中院对李昌奎所作的死刑判决更符合法律实际,而云南省高院改判为死缓的终审判决,虽然体现了法律宽严相济的精神,但同样暴露了法律某些缺乏严谨的弹性空间。与不久前轰动全国的“药家鑫案”相比,李昌奎案的恶劣性质和严重后果都远远超过药家鑫案,可以说是“罪大恶极”,对于这样的刑事犯罪,云南省高院把死刑改判为死缓,还应该拿出能让公众信服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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