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本月起,全省18.02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将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个人无需缴费,就能享受与在职职工一样的医保待遇。
统计显示,今年1月~6月,我省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达18.02万人。为保障失业人员“病有所医”,省人社厅要求,本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从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日起,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并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缴费率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的缴费率执行,缴费基数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应缴纳的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省人社厅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当月起即可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但是,相关人员将不再享受原来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同时,我省以2011年7月1日为界限,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7月1日起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后,按医保有关规定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