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人民网
杨女士在郑州市做生意,在郑州某商业银行开有账户。2010年8月15日晚,杨女士在该商业银行某支行的ATM机上存款,共存入6.8万元。第二天早上,她收到4条短信,提醒她银行卡有4笔业务,约14万元被取走或转账。随后,她发现其账户上的140270元存款被盗取。
杨女士随即办理挂失业务,并报警。警方调取涉事ATM机的监控资料发现,2010年8月5日晚和8月15日晚,两名年轻男子先后两次在ATM机上拆装不明设备。经调查,二人拆装的正是盗窃密码的设备,杨女士的银行卡和密码就是被该设备复制和窃取,才导致存款被盗。
杨女士的辩护律师认为:杨女士在银行开户,把钱存进银行,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存款后钱丢了,银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后经调解,被告银行愿意支付原告存款140270元,双方无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