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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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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7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建楼不按规定配备幼儿园,可能要被罚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25日出台,相关规划建设将有“据”可依
  □记者 杨寒冰 李燕锋 实习生 于诗情  

  本报讯 新开发城市建设项目如果不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同步进行,将有可能受到处罚。昨日,委托社会力量起草《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招标会在市教育局召开。

  据介绍,为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2007年我市出台《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该条例,使其起到更好的保障作用,今年5月,市教育部门决定申请制定政府规章,并委托社会力量负责起草。

  《条例》实施细则(草案)拟确定以下主要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政府各相关部门,在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方面的责任,提高学校规划建设的质量和效率;二是对《条例》第八条“每一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四个班规模的小学校建设用地;每五千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六个班规模的小学校建设用地”作出操作性强的细化规定;三是对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在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方面作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规定、违反《条例》的处罚规定。

  在昨日的招标会上,经过激烈的竞争,最终,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中标。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于娟说,该细则(草案)将于25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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