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 (记者 陈新洲 李亚红)
公务人员在履职时敷衍塞责不作为,或违法履行职责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些行为有的尚未达到行政处分的严重程度,但对外却造成了不良后果和影响,损害着政府形象,群众十分反感。
北京市日前公布《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弥补行政问责盲区。从10月1日起,北京市行政人员出现上述情况将被问责。专家表示,此举是问责制度的进一步深化,让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感到不能再当“太平官”、“混事官”了。
弥补行政问责空白 转变“衙门作风”
不少人都遇到过这种事情,上班时间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去办事,结果不是找不到人,就是接待的工作人员态度不好,处理事情拖沓……这些不良现象被社会称为“衙门作风”,有的尚不构成《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应予行政处分的情形,但对外造成了不良后果和影响。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法制二处处长王华说:“新制定的行政问责办法将填补行政问责制度空白。”针对工作实践中常见的应予问责的行政行为,确定了26项被问责的具体情形。行政人员有这些情形之一,并由此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都将被行政问责。
王华详细介绍被行政问责的具体情形:不履行行政职责,指行政不作为,即拒绝、放弃、推诿履行职责等;违法履行行政职责,指无合法依据和违反法定权限、条件、范围、幅度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等;不当履行行政职责,包括敷衍塞责、滥用自由裁量权等不认真履行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等。
有权必有责 用权必受监督
北京市近年来逐步完善官员问责机制,出台了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公务员行政告诫等规定,尤其是《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首度将党委领导引入问责范围。然而,在《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出台前,关于明确行政问责主体、范围和程序的法律、法规,在全国还是空白点。
《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明确划定行政问责适用的人员范围,包括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比,除适用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外,还适用于授权和委托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计划采取8种行政问责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行政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和免职。北京市政府法制办表示,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不能相互替代,以行政问责的方式追究责任不影响进行必要的行政处分。
引入公众监督 严格依法行政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凡是媒体披露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的情形且确有证据的报道,应按照管理权限核实,并作出相关处理。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说,媒体曝光、查证属实,就启动问责机制,这就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强化民众问责,这也是行政问责未来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