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授予珠海旅游业界“幸福之城”商标,有效期10年。其他城市在旅游界推广城市形象时,将不能轻易使用“幸福之城”,否则可能涉及侵权。(7月26日腾讯网)
“幸福”是汉语中最常用的词汇之一,近年来,诸如幸福之路、幸福公式、幸福之城等频频为人所用。人们对此并无非议——凡是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人们,都是为了追求幸福,也都在追求幸福。
然而,在今后10年内,除珠海之外的其他城市在旅游界推广城市形象时,将不能轻易使用“幸福之城”。这一消息的确使民众感到始料未及,也会让大家摸不着头脑。
有条新闻值得注意:2010年12月27日,“2010年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颁奖典礼在长沙举行,十大地级以上最具有幸福感城市和十大县级最具有幸福感城市相继出炉。不少获奖城市的媒体在报道此事时都用到“幸福之城”的说法。一面是获奖的20个城市,一面是“注册”在后的珠海,到底是谁侵了谁的权呢?
城市名片是现代化城市的一个时髦产物,对于提高城市的知名度和城市发展都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珠海获誉“幸福之城”,自然是这个城市及该市民众之幸。但因此剥夺了其他城市的“幸福”权,这样做是不是有些说不通呢?
当然,城市名片只不过是城市的另外一个称呼而已。珠海想要真正“占有”“幸福之城”这个名号,需要从改善民生做起,让全城的老百姓都从内心深处感到幸福才行。仅靠“注册”来保有这个名号,恐怕很难奏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