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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7 月 30 日 星期    【打印】  
珠海新推出“禁电”、“禁乞”令引争议
当地不少人质疑“禁令”可操作性
  新华社珠海7月29日专电(记者 魏蒙) 继6年前率先在国内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后,7月26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新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对马路行乞和驾驶员施舍行为开罚,并将“禁行电动自行车”区域扩至金湾、斗门。

  新条例将重点整治电动自行车的违规行驶和路上行乞等乱象。对骑电动自行车上路者罚款额从500元升至2000元,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履行张贴及告知义务的将被罚款3000元。禁止在机动车道上兜售、乞讨或者发送物品,禁止机动车驾驶人向在机动车道上乞讨的行人予以施舍,违者将面临警告或50元罚款。

  “这个条例从起草到通过费时8个月,经过珠海市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才最终予以通过,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项新的立法的严谨和难度。”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智斌说。她是《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起草人之一。

  珠海是我国首个禁止摩托车上路、上牌之市,又是首个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之市。在其“禁电令”通过之初,有千余人签名代表珠海4万辆电动自行车车主反对。之后,还发生过被缴车的车主起诉珠海交警的诉讼。

  对升级“禁电令”,珠海市斗门区农民黄敏勇很无奈:“对金湾和斗门的农民来说,电动自行车仍是农民的重要交通工具。”

  珠海市政协委员杨大平说,如果注重对交通环境的整体改善,每条道路都增设了非机动车道、完善了护栏设施、增建了各类人行通道等,就会减少安全隐患,也不会给行人带来困扰,电动自行车由此也无被禁的必要,这实际上是管理的问题。

  对又一次开先河的禁止机动车驾驶人向在机动车道上乞讨的行人予以施舍,有市民认为此举不恰当地转嫁了管理部门应尽的职责。“面对机动车道上的行乞者,驾驶人有理由抱怨交警部门治理不力,而交警部门似乎并无权利抱怨施舍的驾驶人:营造一个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毕竟是交警部门的职责所在。”

  不少人质疑这一“禁令”的可操作性:“如果不能有力执行,这样的条例亦可成为选择性执法,最大的意义也只是‘震慑’而已,只会在赚足眼球效应之后昙花一现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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