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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财政局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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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李华波出逃前的办公室 | |
□新华社记者
李兴文
江西省纪委向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披露,日前,江西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经江西省委同意,决定追究鄱阳县“2·11”案件57名相关人员的责任,37人受到纪律处分,其中原鄱阳县政协副主席、县财政局局长欧阳长青,原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曹绍洲等1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人受到问责处理。
今年2月11日,国家级贫困县——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工作人员李华波等侵吞财政资金9000余万元后逃往境外。2月17日,新华社“中国网事”栏目以《网曝“鄱阳县财政亿元巨款被吞”情况基本属实
鄱阳县已成立专案组调查》一文,对这一事件率先进行了报道。案发后,江西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查办鄱阳县“2·11”案件调查组,彻查与此案有关的人和事。
据江西省纪委披露,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李华波、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信用社主任徐德堂、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副股长兼会计张庆华等人相互勾结,采取伪造公章、私开转账支票、虚假支出工程款等方式,多次骗取鄱阳县财政局存放在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的资金9400万元,资金提现或转账后,被李华波、徐德堂、张庆华等人私分。
“2·11”案件损失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教训深刻。经案件调查组调查,这一案件发生的原因,一是财务管理混乱,鄱阳县财政局违规开设账户,专户开设过多过滥,印鉴保管、使用不严,结存财政金额过多;二是金融管理混乱,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和代理银行之间对账制度落实不到位;三是资金监管不力,鄱阳县财政监督局未认真开展各项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省、市财政部门对鄱阳县财政工作监督不力、把关不严;四是干部管理松懈,鄱阳县财政局和县农村信用联社对干部教育管理严重缺位;五是主要领导干部腐败,鄱阳县财政局和县农村信用联社主要领导不仅本人违法乱纪,而且忽视单位内部管理,严重失职渎职;六是用人严重失察。
日前,江西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经江西省委同意,决定追究57名相关人员的责任;责成4个单位作出深刻检查;对参与作案的李华波(在逃)、徐德堂、张庆华等7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且涉嫌挪用公款、受贿犯罪的原鄱阳县政协副主席、县财政局局长欧阳长青以及涉嫌贪污、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犯罪的原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曹绍洲等5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江西省纪委介绍,“2·11”案件发生后,江西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资金安全管理,堵塞漏洞,防范风险。一是完善资金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制定下发了《关于严格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文件。二是对全省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整顿规范,部署开展了各级资金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召开了全省整顿规范财政账户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江西省农村信用联社集中开展了财政账户、行政事业单位账户、企业账户风险排查,在全系统开展了对结算账户、委派会计履职情况和干部职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三是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着力推进金融、财政等部门廉能管理,健全选人用人制度。
(新华社南昌8月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