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邓超 通讯员 席粉红
“如有可靠线索,送孩子安全到家者,付现金3万元整”——去年,吉利区武先生的女儿走失,其家人四处张贴寻人启事。然而,当有人提供线索帮他们找到孩子后,武家人对赏金只字不提。由于几次协商无果,近日,发现小孩的汤某一纸诉状将武家人告上法庭,索要赏金。
缘起:小孩走失,父母悬赏3万寻人
2010年2月25日,农历正月十二,马上就是元宵节了,到处洋溢着节日的气氛。这天傍晚,吉利区的武先生家出了大事儿——武先生4岁半的女儿妞妞(化名)在家门口玩耍时走失了!
发现孩子不见后,心急如焚的武先生和他的妻子张女士立即发动亲友四处寻找。在接下来的几天里,武家人四处张贴寻人启事,称“如有可靠线索,送孩子安全到家者,付现金3万元整”,并留下了武先生、张女士二人的手机号码。
2010年3月1日晚,张女士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在孟州市太子村发现了妞妞。
打电话的人姓汤。汤某说,他和父亲晚上出去时,刚走出家门,便看到邻居家屋檐下坐着一个小女孩,孩子头发很乱,衣服也很脏,正蜷缩着瑟瑟发抖。汤某上前询问,孩子哭哭啼啼地说:“爸爸去买糖了,怎么等也不回来……”
这时,汤某的父亲突然想起村口电线杆上张贴的寻人启事,他们再次询问孩子,孩子说出了自己的名字。不一会儿,这里的人越聚越多,一名村民拨打了110。
争议:到底谁最先发现孩子
第二天,妞妞就被武先生从派出所领走了。当时,武先生和张女士买了几箱牛奶、方便面、火腿肠等专程到太子村,向汤家父子和报警的那名村民表示感谢,但赏金的事儿,他们只字未提。
对于赏金的态度,汤家父子很坚决:“寻人启事上承诺给发现小孩的人3万元,答应的事怎能反悔?”
对此,妞妞的父母提出异议:“根据110的记录,那名报警村民打电话的时间要比汤家父子给我们打电话的时间早很多,怎么证明汤家父子是最先发现孩子的人呢?”
这时,太子村里传言,是汤家父子拐走了妞妞,汤家父子给孩子父母打电话,是想要这3万元赏金。
在几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为了让妞妞的父母兑现此前的承诺,更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汤家父子找来几名村民做证人,于2011年6月将妞妞的父母告上法庭。
调处:悬赏广告即合同,应一诺千金
7月29日,吉利区人民法院社会法庭对这起纠纷进行了调处。
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悬赏广告是一种合同,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契约,而某人一旦完成了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双方就形成了悬赏合同。当悬赏广告人不履行其在广告中所作的承诺时,相对人有权要求广告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在这起纠纷中,汤家父子认为他们最先发现了妞妞,并有数名村民作证,公安部门的调查,也证实了这个情况。因此,汤家父子有权要求妞妞的父母支付相应的赏金。
最终,在双方自愿协商的情况下,妞妞的父母付给原告汤家父子赏金共计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