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时隔近两年,两度征求意见的征信管理条例有许多地方值得关注。
重点规范个人征信
为进一步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征信管理条例(送审稿)》修改后,形成了《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这是继2009年10月之后,该条例(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市银行业内人士称,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这次提出修改的一些地方值得关注。
如:一、明确规范范围:信息服务行业中征信业活动。据此规定,并非所有收集、加工整理和对外提供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适用于该条例,如,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职责所进行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整理和公布等活动,就被排除在外。同时,不适用于信用评级活动。
二、明确规范重点:个人征信业务。条例对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业务作出有较大区别的不同规定,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提供和使用,既要合理允许,以适应在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了解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构建
“诚信者受益,失信者惩戒”的社会诚信体系;同时充分考虑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侵犯个人隐私。对企业征信不再作专门规定。
错误记录可申请消除
“其实,人们关注的主要是针对个人信息收集范围、负面信用保留期等方面的规定。”应记者要求,受访银行人士梳理出几条与普通老百姓密切相关的规定。
“不良记录”保存5至7年。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也就是说,超过规定时间,过去的不良信用记录就不能再作为审批贷款和借款的依据,也不能进行公布。
错误记录可以申请消除。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在收到“异议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相关的核查和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的,客户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征信机构一次性删除其全部信息。
不得采集存款信息。征求意见稿要求,保护信息主体权益,不得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民族、家庭出身等;身体形态、基因、疾病和病史等;收入、存款、有价证券等法律、法规禁止收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