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家所关注的商业银行收费,有一些感受,随笔简谈一下。
首先要明确,服务是一种产品。
对于不同商业行为来讲,有的服务属于是围绕核心产品的推介或后期维护展开的。核心产品是服务的载体,没有核心产品,这种服务是无法进行的。一般来讲,其价值已经内在地包含在核心产品之中,这样的服务收费是不应该的,例如,不能将家电的安装与调试、快递邮包的送达另行计价。这是第一类型服务。
第二类型是独立于核心产品的服务,它主要是给消费者提供一种增值的享受,例如洗浴中的理疗等。一般来讲,它是一种收费服务。
其次,对于商业银行现行的各种服务,可以说,已经对消费者形成了服务性“陷阱”。
名目繁多,相互关联,办一张卡,可能关联多种服务。比如短信提醒、与其他卡捆绑、透支、购物、取现、异地、跨行、网转、缴费等,里边大多数服务项目都有限制性条款或额外约定等。
对这些服务,银行自身要先进行归类,分清哪些属于第一类型服务,不能再另行收费,哪些是第二类型服务,可以适当收费。特别重要的是要把这些收费的项目进行充分明示,仅删减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消费者在知情权上是弱势群体,误入陷阱往往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
再次,商业银行应理智清醒。
不管是第一种还是第二种服务,都是为了核心业务:揽储与放贷。若因为服务性陷阱而影响了银行的形象、折损了银行的品牌,当消费者不再愿意与某家商业银行打交道的话,那就是因小失大了。(作者系河南科技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