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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案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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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8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瘦肉精”案终审维持原判
主犯刘襄被判处死缓
  新华社郑州8月10日电 (记者 李亚楠) 8月10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瘦肉精”案被告人刘襄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开开庭宣判,依法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7月2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刘鸿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

  宣判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均不服,提出上诉。

  8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喂养的生猪,人食用后会发生危害生命、健康的严重后果,为攫取暴利,大量非法生产用于饲养生猪的盐酸克仑特罗,并将盐酸克仑特罗销售给生猪养殖户,使其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严重损害了生猪养殖户、肉制品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应依法惩处。

  刘襄系主犯,且罪行极其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尚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奚中杰、肖兵、陈玉伟系主犯;刘鸿林系从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原判根据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又讯 8月10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二团等玩忽职守案进行二审宣判,依法驳回上诉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7月25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一审分别判决王二团、杨哲、王利明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5年和5年。宣判后,3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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