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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版:财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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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吸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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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的意义与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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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8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吸收存款
  近日,由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河南银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制定的《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现将部分内容摘录如下。(接8日C06版)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终止。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应当同时缴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终止后,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在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经营规则和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区域。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省监管部门批准的区域内,开展担保业务。未经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跨行政区域开展担保业务,暂不得从事国(境)外担保业务。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名称冠以省辖市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本省辖市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名称冠以县(市、区)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1.贷款担保。

  2.票据承兑担保。

  3.贸易融资担保。

  4.项目融资担保。

  5.信用证担保。

  6.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诉讼保全担保。

  2.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3.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4.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5.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吸收存款。

  2.发放贷款。

  3.受托发放贷款。

  4.受托投资。

  5.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要存入银行专户,可以作为与银行合作的担保保证金。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除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子公司外,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向其他机构出资入股。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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