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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分摊到月计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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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计税方法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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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8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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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计税方法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
  有媒体此前曾采访报道“税前收入多1元,税后所得差一截”,反映年终奖越多,税后的钱反而越少的情况(当时的计算还采用9级的旧标准)。

  据记者了解,针对工资薪金,我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为了方便计算,就转化用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简化算法,但这种方法却在年终奖的计算中出现问题。目前的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是,先将年终奖除以12,以得出的商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规定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实质上是一个数学问题,问题出在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数”。由于速算扣除数是根据税率表计算出来的,不同的税率表可以计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数,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数是与其相对应的税率表配套使用的。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中提供了两种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并新增一个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含速算扣除数)。

  记者计算发现,采用上述新方法计税后,“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情况消除。    

  (据《广州日报》、《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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