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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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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平,“人”权还需考虑
“司机裁判”缘何能坐在裁判席上?
不学行为学精神 赖宁不该被遗忘
烟草警示语岂能自说自话
掷地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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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8 月 16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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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平,“人”权还需考虑
□新京
  8月13日,最高法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婚前个人按揭买的房,离婚时还是归个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这一司法解释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以为,新规定损害了女方的利益,使她们失去了共享房产的保障。其实,最高法的新司法解释既是对《婚姻法》相关规定的明确,也是对法院既有司法实践的归纳,无论从法规还是从实践看,都谈不上“新”规,并未逾越10年前《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第18条规定: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是共有财产。最高法以此法条为依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并且产权登记为夫妻一方的,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这也是于法有据的。

  法者,所以“定分止争”。新司法解释的确能“定分”,依据物权登记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把夫妻之间没有约定,但在离婚时可能有争议的所有权问题,厘定得很清晰。但新规未必能“止争”,相反还会引起更大的争议,因为“物”权上公平的法律,在“人”权上就未必公平。

  一个家庭中总有相对弱势的一方,现实中的一些法律纠纷也往往印证,通常处于弱势的女方一旦离婚,会面临利益受损的局面。因此期待一个更明确的“保障”,是人之常情。

  但这种“保障”,并未在法律中得到强力的体现,目前《婚姻法》仅有一句“照顾女方权益”的笼统规定。中国当下,房产日益成为家庭最重要的财产,女方当然希望在房产上有明确的“保障”,这也是众多女性对新解释不满的原因所在。

  问题并非不能破解。《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还是尊重夫妻之间意思约定。比如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后取得的财产作为共有财产,或者各归各的,或者是部分自有部分共有。此外,法律没有禁止女方要求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

  当然,中国人比较讲究含蓄,有些问题不方便明说,不明说就得由法律来厘定,否则就可能对弱势的一方不利。但我们日益丰富的财产,在改变法律;法律也在改变我们的生活、思维方式。在财产权利意识日益高涨的中国,婚姻也需面临“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现代婚姻,不仅是合二姓之好,也是夫妻两人财产、债务的结合,双方都应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财产问题上想得更周到一些。很多问题,只有事先“约法三章”,事后才能寻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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