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问:我以个人名义与张三签订了一份桥梁板运输驾设合同。张三是从某省高速公路公司承包下的工程。现因张三及上位承包人的原因远远超过了工期。请问:我该如何主张停窝工损失?
律师答复:停工是指工程全部停止施工或者部分停止施工,一般是不可抗拒力、行使停工权、材料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窝工是指因其他原因使计划该完成的工作不能展开并没有按时完成,造成时间拖延、进度缓慢、费用增加的情形。有停窝工情况发生的,最稳妥的办法是形成书面签证。根据你来信反映的情况,停窝工的原因不在你方,而是由你的上游承包人或者业主所造成的。需要强调的是,你与张三的劳务合同及张三与某公司的合同均是无效的,但是,你依然可以向张三、某公司以及业主主张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工程款及利息、工期损失、保险损失、停窝工损失等实际损失。其中停窝工损失包括施工机械台班损失、人工费(包括管理技术人员)、生活费、看护费等,这些需要根据工作面及施工组织设计予以评估鉴定后得出。如因上位承包人的原因解除合同的,还可以要求赔偿利润损失。赔偿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可以按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定额的法定利润计算。
刘女士问:我们几个朋友想组建一个公司并做一个项目。请问:我国法律对股东身份方面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律师答复:1.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2.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人员不得设立公司。3.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不得设立公司,经特殊批准的除外。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兴办与公共利益冲突的企业。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包括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及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不能设立公司。5.国有企业领导不能投资公司。6.基金会、职工持股会不得设立公司。7.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设立公司。 (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