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小勇
目前,车辆年检时,交警部门会把车辆违法记录是否处理完毕作为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近日,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认为这一规定违反相关法律而将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告上法庭。
23日,洛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诉讼。
2011年7月11日,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的车牌号为豫C-329**的小轿车到洛阳永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办理汽车安检手续。车检合格,办理车检的工作人员却告知车主,该车有4次违法记录未处理,不能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加盖审验合格章,只有到交警部门把违法记录处理后,才能发给合格标志。
原告:违法记录不该和年检相“捆绑”
原告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张水山说,交警部门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把违法记录处理完毕作为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但交警部门却把违法记录处理完毕作为是否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的附加条件,导致部分车辆车检合格却得不到审验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被告依据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二者冲突时,应适用效力高的法律。
被告:目前的规定合乎情理
被告代理律师说,《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登记系统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实行联网。”在机动车电脑登记管理系统的设置中,如果机动车有违法记录没有处理,系统就无法输入车辆检验合格的信息。在无法输入车辆检验合格信息的前提下,相关部门无法出具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电脑登记管理系统是公安部设定的,基层管理机构无权修改设置。否则,会造成管理系统与实际不相吻合,导致管理混乱。
该律师说,目前,基层交警部门是按照公安部上述规定来执行的,该规定虽然与其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冲突之处,但目前其合情合理。在《机动车登记规定》之外,对违法车辆行政处罚,没有直接且有力的强制手段。在未解决法律和部门规章冲突之前,只能暂时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
专家:下位法不应违反上位法
河南理工学院法学硕士、诉讼法讲师胡志中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机动车登记规定》的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的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没有附加违法记录处理完毕,下位法《机动车登记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最终,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对原告车辆予以发放审验合格证,原告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