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惠及省内困难群众的好消息:今后,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的标准将跟物价上涨相挂钩,“它”涨,“我”也涨。月同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4%时,省辖市政府将启动联动机制,为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8月23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河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从8月12日起开始施行。
惠及四类群体
据介绍,今年以来,由于居民消费价格保持高位运行,特别是占低收入群体日常消费较大比例的食品类商品价格上涨,已经使部分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受到影响。
根据新规定,我省纳入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四类群体。
该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暂用CPI作为临界条件
困难群体领到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如何同物价上涨实现联动?
实施意见中提出,将在现行CPI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准确反映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变化对居民基本生活的影响。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启用前,我省将暂用CPI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临界条件。
根据规定,2011年,各省辖市CPI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4%时,省辖市政府应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CPI涨幅回落到4%以下时,即停止联动,暂停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值得关注的是,当上年度CPI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4%时,各省辖市将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各类保障对象保障标准。提高保障标准后,即停止联动,暂停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为现行城乡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
我省对城市低保对象和优抚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每人每月补贴额度为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各省辖市以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为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补贴额度的具体比例。
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每人每月补贴额度为现行农村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各省辖市以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为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补贴额度的具体比例。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每人每月补贴额度为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现行标准的一定比例。
关于资金保障方面,我省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将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向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从本级财政、历年资金结余、价格调节基金等多渠道解决,省财政将对启动联动机制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