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记者 吕诺) 记者26日从卫生部了解到,我国已颁行《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令禁止乡镇卫生院融资租赁及以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冠名等行为。
办法提出,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为: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卫生院不能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不得举债建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办法由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共同起草,即日起施行,原《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