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颁布施行《平板电视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此类产品售后服务责任进行明确、细化。
有业内人士及律师认为,《细则》对行业服务规范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但由于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消费者维权并无太大帮助。
消费者:买液晶电视遭遇换货难
“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点与销售商互相推卸责任,等了近半个月,更换液晶电视的事还是没着落。”市民吴女士说,8月初,她买了一台42英寸液晶电视,使用几天后,发现显示屏有偏色现象,随后便要求销售商为其更换一台新机。对此,销售商认为,换货事宜应由厂家售后服务点与厂家协商处理。
该品牌液晶电视售后服务人员则表示,消费者应与销售商协商更换产品,售后服务点无此义务。
吴女士说,更换电视一事成了“无头公案”,究竟该找谁负责,自己现在仍一头雾水。
业内人士:行业“三包”明确首问责任制
“由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颁布施行的《平板电视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对平板电视售后服务过程中的首问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家电经销商李桦说,《细则》中规定,产品在出现故障时,应按照谁销售,谁先行负责的原则,而后再根据合同约定,追诉整机生产者或修理者的责任。如此一来,消费者购买的平板电视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可直接要求销售商提供相应服务,而不必为了该找谁负责而苦恼。
“以往,消费者投诉最多的是液晶电视的面板质量问题,而这一问题,是厂家最避讳的售后服务项目。”李桦说,液晶面板是整台液晶电视的核心部件,价格较高。不少电视生产厂商不具备此类部件的研发、生产能力,而只能从专业液晶面板生产厂家购买成品,因此,电视生产厂商无法对其质量全面把关,更不愿为此承担高额的更换成本。
李桦说,《细则》中要求,液晶面板等主要部件的生产者是平板电视产业链的主要部分,应对整机生产者承担义务。如此一来,可以促使液晶面板生产厂家严把产品质量关,并与电视生产厂家共同为平板电视产品整体质量负责。
律师:不具法律效力难成维权依据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说,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属于全国性行业组织,其颁布的《细则》对协会内成员企业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对促进整个行业售后服务更加规范具有积极作用,对平板电视国家标准的制定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但是,由于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并非国家行政机构,其制定的《细则》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无法作为消费者维权的法律法规依据,消费者可以参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