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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9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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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先生问:去年9月开发商通知我收房,并给我出示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说明书。当时我对房屋提出了十余项质量问题并要求整改,可开发商前几天才开始修。请问:他们让我承担违约金和物业费合理吗?

  律师答复:来信涉及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物业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分户验收不合格不能进行整体竣工验收;分户验收合格的,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表,此表应作为质量保证书的附件。

  本案中,如果开发商未给你分户验收表,在你提出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开发商应立即修改。否则,延期收房责任损失不应由你承担。建议你们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住建委反映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刁女士问:某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书上未加盖法人章,只盖了项目部的公章。请问:该结算书的效力如何?

  律师答复:建设单位项目部是指建设单位为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专门成立的部门。项目部是否有权在结算书上盖章,要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项目部的授权范围。如果建设单位授权项目部代表建设单位全权履行合同,那么项目部是有权确认工程结算书的,结算书上盖项目部的公章就是有效的,对建设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

  实际生活中,以工程项目部的名义履行合同并签署结算书的情况十分普遍。司法实践一般也把项目部的行为认定为建设单位法人的行为,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对履行合同和确认结算书有特殊的约定。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由洛阳日报报业集团地产事业部顾问、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许现伟主持解析,仅供参考,您可拨打律师热线咨询,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xxw7044@163.com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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