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26日电 (记者 杨维汉)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这个总共9条的司法解释,主要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