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E07版:楼·服务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十一黄金周如何购房
洛阳网广告
楼市法律热线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洛阳商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3上一篇  
2011 年 9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楼市法律热线
你问?我答!
  郑先生问:我居住的房屋基本上采不到光,我觉得是楼间距太近了。请问:楼间距离有何规定?我该如何维权?

  律师答复:任何人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一般是在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一小时。规划部门根据当地的日照情况和建筑物走向、高度等因素,来确定相应的楼间距离。

  需要说明的是,在建筑物相邻关系制度设计中,有关对采光、通风、日照是否构成妨碍的判断,是以国家建筑规范为基本判断标准的。即只有与你相邻的建筑物违反相关规划技术规范,才构成侵权事实,你才有权主张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如果是由于有关行政机关的过错造成的,你还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刘先生问:在索要工程款的一起诉讼当中,开发商为了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说GF-1999-0201建设合同示范文本是格式合同。请问:示范文本是格式合同吗?

  律师答复:格式条款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合同。该问题也是律师合同审查中应注意的一个重大事项。第一,示范文本不是一方当事人所拟定好的,而是由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为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制定的供各方选择性采用的合同文本。第二,示范文本的条款不是都事先拟定好。除了通用条款之外,协议书与专用条款的内容还需要合同签订双方协商一致认可。可见,示范文本不是格式合同,开发商将合同解释为格式合同是不正确的。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由洛阳日报报业集团地产事业部顾问、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许现伟主持解析,仅供参考。您可拨打律师热线咨询,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xxw7044@163.com进行咨询。

3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