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一名15岁中学生扶起被电动车撞倒的女士,反被诬陷为“肇事者”。警方介入调查后,才确认该中学生是救人者而非肇事者。此事令人唏嘘不已,见义勇为者被诬陷现象不时见诸报端,而对诬陷者的处理虽然备受关注,却往往不了了之。
所谓“见义勇为”指的是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见义勇为者一旦被诬陷而得不到昭雪,对社会公德的“杀伤力”将难以想象。
见义勇为的善举不容诬陷。司法机关在介入调查涉嫌诬陷见义勇为者的案件时,无论涉嫌诬陷者是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或者非受益人,都应及时、认真做好备案工作。如果证明见义勇为者确被诬陷,应给予相应的法律援助,给社会一个认真、负责任的交代。
惩处诬陷见义勇为者并非无法可依。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鉴于见义勇为在保护社会利益、对社会有积极贡献的特殊性质,而诬陷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将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对公然侮辱和诽谤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司法机关或可提起公诉。
如果法律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保护伞”,并且让受助却诬陷见义勇者的人受到惩处,见义勇为的善举必将在中华大地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