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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版:洛阳·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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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1
巨型光棍节,创造条件开心过
保险原则之四: 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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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1 月 10 日 星期    【打印】  
金融常识看过来
保险原则之四: 损失补偿原则
  案例:老刘刚买了一辆小轿车,他非常爱惜,就给自己的车上了“双保险”。他先在一家保险公司买了一份15万元的保险,后又在另一家保险公司买了一份同样的保险,两份保险合计保险金30万元。一天,老刘行驶中合法停靠路边,下车办事。不料下车不久,一辆飞驰而过的载重大卡车把老刘的爱车碾成“铁饼”,汽车彻底报废。老刘于是分别向两个保险公司索赔,要求两保险公司各赔付15万元。但两保险公司查明事实后,各自只赔付了7.5万元。老刘不服,告上法院,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的做法。老刘不解,为啥上了“双保险”,只得一份赔偿金?

  保险中还有一个原则就是“损失补偿原则”。意思是说,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只补偿损失的部分,使被保险人的经济状态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以前的状态。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只有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发生了,才补偿损失,没有损失就不补偿;二是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因为保险公司的赔偿,使被保险人获得比以前更多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

  为什么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呢?因为保险的本意是通过集中保险资金补偿个别损失。坚持损失补偿的原则也就是为了减少道德风险,如果人们可以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就会有很多人故意制造损失,以获取更多的赔偿。

  在上面的案例中,老刘为自己的爱车买了“双保险”,也就是为同一保险标的重复保险,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的总赔付也是按照损失补偿原则,所以两家保险公司总赔偿额为15万元,而不是30万元。两家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方式,比如根据各自收取的保费比例,分摊赔偿的保险金。

  当然,损失补偿原则只运用于损失可以用货币计量的保险中,多用于财产保险合同,通常情况下不用于给付性保险合同,比如人身保险合同,由于人的身体无法用货币计价,所以一般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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