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杨凤轩 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王素芳 王景博
孟津县16岁少年姜某,在参加生日宴会时,因饮酒过量死亡,其父母将同席者告上法庭。此案经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姜某及其父母承担70%的责任,同席及留宿姜某的同席者李某母亲共15人承担30%的责任。
2009年11月24日17时许,16岁的姜某与同村好友李某一起到李某某家玩耍,正巧碰上李某某姐姐的生日宴,李某某邀他们一同参加。席间,除女性外,其他人共喝了8斤多白酒,姜某当场大醉。
考虑到姜某家离得较远,李某将姜某带回自己家中。当天夜里,姜某睡在李某家的客厅里,李某母亲还特意给姜某加了一床被子。25日上午8时许,李某等人发现姜某的嘴及被子上有呕吐物,体表状况异常,立刻打电话报警,并拨打了120,但姜某已死亡。
据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姜某“因酒精中毒后异物(呕吐物)吸入、阻塞呼吸道导致窒息而死亡”,排除了姜某死亡事件的刑事违法性。
姜某死亡后,姜父认为,儿子的死与其他参加生日宴会者的不当行为有极大关系,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因姜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8万元。协商未果,姜某的父母将当天参加生日宴的所有人员以及李某母亲一起诉至孟津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类经济损失共计136253.05元。
孟津县人民法院根据原、被告陈述综合判断后认为,在姜某醉酒彻夜不归的情况下,其监护人未能有效作出反应。根据未成年保护法,认定原告方及其子姜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而李某某父母作为宴会方家长,未对姜某的超量饮酒行为进行有效制止;李某母亲作为成年人,对醉酒在其家睡觉的姜某,应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李某母亲并未充分做到,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方及其子姜某承担损害后果70%的责任,所有15名被告均等按份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