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羊城晚报》
11月14日,广受关注的5名“被精神病”受害人彭宝泉、徐武、陈国明(化名)、高作喜、周铭德,联合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呼吁民事诉讼法专家关注精神卫生法中的无行为能力认定程序与监护权问题,建议增加保障精神残障者自主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同时提出,精神卫生法应当和民事诉讼法相衔接,应对非自愿住院患者提供司法保护。
据悉,此封建议信从湖北、福建、上海、内蒙古4地,分别由5名曾经“被精神病”的受害人亲笔签字,用特快专递形式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信发起人彭宝泉表示,根据网上的征集意见指引,5个人一人寄两封,一份标明为“精神卫生法草案征集意见”,一份则为“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征集意见”。“这建议信,包含着我们一个愿望,就是希望公民不要随便‘被代表’”。
曾被强制送精神病院
虽然在“被精神病家族”里,他们的故事因为演绎了不一样的惊险而被媒体广为报道,但是实际上,他们都有着惊人相似的背景经历:均是未经本人同意被强送精神病院,接受住院治疗,被视为无行为能力人,被监护,被代表。
陈国明是福建邵武一家金店老板,十几年的辛苦经营积累了近800万元财产,然而,在今年2月的一个晚上,他被妻子下迷药,醒来之后,人已经在精神病院。住院第三天,他的500多万元财产被妻子变卖转移。近两个月后,医院对他作出“无精神病性症状”的诊断。陈多次要求出院,却因医院把陈妻视为监护人,拒绝他出院。最后,即使陈国明出院了,想控告妻子非法拘禁,也仍然未能获得立案。
“因为被收治过,被他人代表行使精神病知情同意权,我们能体验到在精神病院里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绝望处境。”去年4月因为拍照被送进精神病院的彭宝泉说,“‘被精神病人’也要联合起来,不仅为了自己,也是为了社会。”透过网络,他们知道全国人大正征集民诉法修正案和精神卫生法草案的意见,“只有好的法律,才能保障我们的权利”,彭宝泉认为这是一次表达诉求的机会。
建议增加自主委托权
为了这次建议,5人做了很多准备,搜寻网络上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及民诉法修正案的评论,咨询专业学者和律师意见。“正如一位参加中国刑诉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的法官说,一个人一旦被鉴定为精神病,他即使不承认,发言权也会受限,被他人采信的几率也很小。”彭宝泉认为,这也是“被精神病”者面临的最大难题,说话不被相信。5名“被精神病”受害人从自身的经历和感受出发,建议对民诉法第57条进行修改,增加“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在有需要的时候,有权获得监护人的协助”。
建议信中还提及,为了保持民事诉讼法和精神卫生法的一致性,使得两部法律在此领域的规定能够互相衔接,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应当增加“非自愿住院治疗人员自主委托代理人”的规定,确认非自愿住院人员有权自主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司法鉴定等相关事务,目的同样是防止强制收治制度被滥用。
他们为何只对这一点发表意见?建议信中说:“我们也深刻地知道,无论我们是否有病,一旦被投入精神病院,就事事被代表,毫无自主权,最后导致,有口不能言,有脚不能走,有手也无法摘掉紧紧扣在我们头上的‘精神病帽子’。我们最想要的,就是选择可信的人代替我们说话,保障我们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