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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版:洛阳·县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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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民间借款, 未按时归还 要支付违约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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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1 月 17 日 星期    【打印】  
5万元民间借款, 未按时归还 要支付违约金1.5万元?
□见习记者 肖依斐 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李国强 杨小红
  核心提示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的情况司空见惯。但当归还时利息加上违约金高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几倍甚至十几倍时,这种民间借贷便发生了纠纷。这时,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案情】 民间借贷约定高额违约金

  2009年9月28日,宜阳县的于某以承包工程为由,向李某借现金5万元。于某让张峰、张芳作为其借款的担保人,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借款担保合同。

  该合同中规定,如果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款,除归还李某借款外,还应向李某支付1.5万元违约金。在合同最后,于某、李某以及担保人张峰、张芳均在协议上签名按手印。

  但在借款期满后,于某仅支付给李某前4个月利息2000元,后李某多次向于某、张芳、张峰3人讨要本金及违约金未果,遂将3人诉至宜阳县人民法院。

  【说法】 利息与违约金收多少有规定

  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于某借原告李某5万元,其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收条可为凭证,事实清楚,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于某归还借款理由正当,对此予以支持。

  被告于某没有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被告张芳、张峰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于某逾期还款,其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此,原告要求担保人张芳、张峰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合议庭经过分析认为,这份民间借贷合同中,对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违约责任,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法律只保护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利息。

  宜阳县人民法院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李某现金5万元,并承担至贷款本金结清之日所产生的相应利息;判处被告张芳、张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采访札记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可以同时约定利息与违约金。对于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利息或罚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将得不到保护;如果没超过4倍,法院均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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