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绘制 吴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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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崔晓彧 记者 武逸民
核心提示
昨日,记者从市安监局获悉,2012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申领工作今日开始,2012年1月15日结束,申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无需缴纳费用。有临时零售经营烟花爆竹计划的市民,即日起可到所在地相关部门申请领证。
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科科长潘国民介绍,2012年烟花爆竹临时点销售将于2012年1月16日(腊月二十三)启动,2012年2月7日(正月十六)结束。
1 符合这些条件才能申请领证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2.经营产品应从当地具有批发资质的企业进货并签订购销协议;
3.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要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
4.固定零售点须具有销售点、储存库房两个相互独立的房屋,其中,销售点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储存库房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销售点的烟花爆竹储存量不得超过30标准箱;
5.零售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周边25米范围内无明火设施使用;
6.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应保持不低于50米的安全距离,与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应保持不低于100米的安全距离;
7.销售场所室内的电器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要配备2只4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和消防水桶(罐)等必要的消防器材;
8.专店或店内设专柜、专人销售,专柜应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2米的距离;
9.不准走街串巷、流动零售和赶集出摊销售,更不准擅自设立烟花爆竹销售“一条街”。
2 申请临时零售资格须经城管部门审查
潘国民说,往年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持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申请书和主要负责人及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两张和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及区安监部门申请临时零售网点资格即可,而申请2012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资格,需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经区城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城管局备案后,方可到所在区安监部门申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实行一点一证,依法规范经营。
3 摊主在零售点试放烟花爆竹将受罚
潘国民表示,为保证烟花爆竹的销售安全,市安监局对2012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作出了多项规定:
1.烟花爆竹必须从有资质的批发企业采购,且产品须粘贴有市安监局监制的烟花爆竹防伪标签;
2.经营产品必须符合洛阳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品种的规定,禁止销售单筒内径40mm以上,须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各类烟花爆竹产品,禁止销售B级(含)以上产品;
3.不得向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4.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临时零售点位置确定后,未经批准不准擅自移动;
6.摊主在零售点试放烟花爆竹,经安监部门查获,将取消经营资格或受到经济处罚。
4 配送车辆须加装GPS卫星定位系统
为保证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我市对烟花爆竹销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实施统一配送。
配送车辆及司乘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从事统一配送。
配送车辆应加装GPS卫星定位系统,配送过程中必须随车携带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按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配送运输线路行驶。
批发烟花爆竹的企业在配送烟花爆竹产品时,要根据零售点的实际销售情况及储存许可核定的药量分批、定量配送,不得超过零售点储存许可核定的最大储存量。
潘国民提醒,零售期结束后,各商户要在5天内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打包成件交回供货的公司,办理代其统一保管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