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孙自豪 武逸民 见习记者 李黎
昨日下午,受市委副书记、代市长李柳身委托,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中阳主持召开2011年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会议原则通过了《洛阳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关于鼓励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教的意见》、《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听取了市法制办关于2012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的汇报。
市领导陈向平、陈凤辉、杨萍、沈庆怀、史秉锐、王敬林,市总工会主席原文涛等参加会议。
1 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相关领导也须担责
食品安全出了问题,明明有好几个相关部门监管,可监管部门都说不归自己管——以后再出现这种情况,相关负责人将被追究责任。会议原则通过的《洛阳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上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关键词】
责任追究对象
《办法》显示,为强化各级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高效开展,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以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各级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原来对食品安全出了问题只是强调监管部门的责任,容易导致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力量的缺失,也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的成效。现在政府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被纳为责任追究对象后,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关键词】 责任追究方式
据介绍,《办法》共设立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效能告诫、依法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四种行政责任追究方式。
据介绍,凡是具有下列10个情形之一的都可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1.履行食品安全职责不力,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发证条件或程序,发放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照的。
3.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机制不完善,责任不落实的。
4.徇私舞弊,纵容、包庇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
5.未按规定查办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或有关部门移交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6.媒体曝光问题隐患,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7.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隐瞒、谎报、拒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拒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8.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
9.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落实市领导批示的。
10.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失职行为。
该负责人说,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职能职责直接或呈报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或党政纪处分。
【关键词】 责任划分及承担
食品安全的管理,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不同食品品种、不同环节,都有不同的部门在管理,甚至不同地方、监管体系都有所差别;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职能交叉、模糊与空白地带。对此,《办法》对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进行了划分与承担。
承办人在以下四种情况下负直接责任:一是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决定,导致职责过错行为发生的;二是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职责过错行为发生的;三是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导致职责过错行为发生的;四是承办人提出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职责过错行为发生的。
批准人如具备以下三种行为,要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职责过错行为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职责过错行为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一般指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副职人员;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
【关键词】 责任追究倒查
为保证政府相关责任人和食品监管部门的责权统一,该办法还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实行倒查制度。
据介绍,该倒查制度指的是如果食品安全发生了问题,就从最基层监管部门查,如果发现哪个部门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就先追究其相关责任。如群众在某超市买到问题食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就会对该食品的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督察,如发现生产环节有问题,就由市纪检、监察或人事组织部门对其问责;如果生产环节没有问题,就会对流通环节进行督察……以此类推,直至查清相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并进行问责。
该负责人表示,逐一溯源的倒查机制不但划清了责任,杜绝了无头案发生,而且最大限度避免了政府和监管部门推诿,“踢皮球”的现象有望减少。
2 到偏远地区当教师,每月可享至少200元补贴
本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时原则通过的《关于鼓励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教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鼓励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教的具体工作措施。
《意见》提出,根据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空缺情况,引入灵活多样的用人制度,及时办理农村新教师入编、城镇学校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的相关手续。对现阶段存在的农村中小学英语、计算机、体育、音乐、美术等小学科专业教师严重不足问题,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走教”的办法解决。
根据《意见》,每年农村学校将选拔一定数量中青年骨干教师(一般不少于教职工总量的5%),到县城、市区的优质学校跟岗培训。农村教师参加学历提高培训并取得对口高学历,县级财政要给予一定标准的学费补助。
此外,各县(市)区要根据农村中小学校的偏远艰苦程度,按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水平,分别确定各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标准。在结构比例限额内,农村中小学教师连续从教30年以上、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中级(含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优评先活动要向农村中小学倾斜。农村中小学教师子女在乡镇或县城学校就读,免收择校费。各县(市)区每年要拨付专款,组织农村中小学教师进行1次健康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