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A07版:综合·聚焦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保护区内乱建乱挖 最高或被罚50万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洛阳商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下一期4  
 
2011 年 11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保护区内乱建乱挖 最高或被罚50万
  (上接A06版)

  重要墓葬和遗址内擅自施工,最高处50万元罚款

  《条例》提到,任何与邙山陵墓群相关的破坏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对个人来说,如果您是一个对文物考古感兴趣的人,或者您住的地方离陵墓群比较近,务必注意以下禁令,千万别因疏忽而被处罚:

  严禁对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擅自进行拍摄。

  严禁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建筑物、构筑物。

  严禁违规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

  严禁在陵墓群内修墓、立碑、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重要墓葬和遗址安全的物品。

  严禁擅自采集文物等。

  需要注意的是,违反以上规定,有可能被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

  另外,《条例》明确规定,在陵墓群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邙山陵墓群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违反此项规定者,不仅工程无法进行,还将被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对邙山陵墓群的历史风貌保护进行了规定:在邙山陵墓群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邙山陵墓群保护规划,确保邙山陵墓群的安全,不得破坏邙山陵墓群的历史风貌,否则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加强保护与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

  邙山陵墓群的保护工作涉及面极广。多年来,有关邙山陵墓群文物保护与周围县(市)区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一直备受关注。《条例》是如何协调这一矛盾的?

  《条例》规定:对一些确需在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这些内容的设置,一方面加强了对邙山陵墓群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比较好地处理了文物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方便了周边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进一步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条例》还规定,在陵墓群内拍影视剧,必须报批并制订文物保护预案。

  近年,文物资源备受电视剧、电影等影视作品创作者的关注。在重点文物保护区内拍摄影视作品而对文物造成破坏的事情,屡屡见诸报端。

  记者了解到,《条例》规定:邙山陵墓群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可以合理利用当地文物资源,积极发展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化旅游业等,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拍电影、电视,还是举办大型活动,都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制订文物保护预案。

  延伸阅读

  邙山陵墓群

  “生在苏杭,葬在北邙”。邙山古墓葬有数十万之多,在这些古墓葬中,曾经出土了数以万计的珍贵文物。

  2001年6月,邙山陵墓群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公布的邙山陵墓群保护范围占地面积756平方公里,所在区域东西长50公里、南北宽20公里。2003年,国家文物局正式立项,我市第二文物工作队承担了对邙山陵墓群的调查与勘测项目。2003年至2007年,市文物工作二队组成调查小组,共普查750余平方公里,调查古墓葬1008座;重点钻探面积200余万平方米,包括帝陵陵园遗址4座,墓园遗址1处,古墓冢60余座;发掘遗址面积5000平方米,发掘古墓葬37座。

  调查发现带封土的大型古墓葬共计972座,其中现存墓葬约339座,夷平墓葬约600座。

  《条例》起草过程

  2006年起,我市有关部门已着手开始邙山陵墓群保护的地方立法工作。

  2007年起,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文物局多次组成调研组,对该项目进行立法调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市文物局2011年初成立了法规起草领导小组。在赴外地调研考察、查阅资料、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

  《条例(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进行了初步审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元元的主持下,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文物局等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反复研究修改。

  修改后,相关部门将《条例(草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请他们给予审查指导。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及时来洛反馈了审查指导意见,没有对《条例(草案)》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仅对个别条款的文字修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对邙山陵墓群的重要墓葬进行了实地查看。

  随后,《条例(草案)》在《洛阳日报》和洛阳人大网上全文刊登,公开征求全市公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主任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把关。8月3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